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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第一项 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49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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